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组织实施细则

发布者: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:2023-07-10浏览次数:348

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的管理,规范培训项目立项、申报、审批、实施和总结的流程,促进全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、有序和持续发展,根据《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一、项目立项

1.坚持自招、自办、自管,掌控办学核心内容和教学行为。

2.项目收费严格按照规定标准,并报学校审核和备案。

3.委托培训须签订协议,明确双方权利、义务等条款。

4.培训项目均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办学场所。

5.招生宣传须填写《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及广告发布申请表》。

6.不得开展《规定》中“负面清单”所列事项。

二、   项目申报

1.项目申报须填报《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申请流转表》(《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申请表》)和《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办学负面清单自查表》,经办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同意,并由申报学院正职签字,盖章。

2.填报《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说明书》,明确教学课程和师资安排。

3.如有协议请附协议文本(样稿)。

4.所有申报材料须报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。

5.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在35个工作日向申报学院反馈信息。

6.经同意的项目,由申报学院将协议上传学校OA系统,进入网上审批流程。

三、项目审批

1.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对网上申报项目提出审批意见。

2.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网上申报项目提出部门意见。

3.如有协议由校法务办对协议提出审核意见。

4.校分管领导或校办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批意见。

5.获得学校最终审批同意后,项目方可实施。

四、项目实施

1.须在开班1周前填报《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登记表》。

2.严格按照《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说明书》开展教学和管理。

3.每个培训班须配备相应的班主任、教务员或后勤保障人员。

4.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应急预案,碰到问题及时处置。

5.项目实施中应安排人员课堂听课,填写《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听课评价表》。

6.项目实施结束一周内应完成学员满意度测评。

7.如需颁发学员结业证书,须填报《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审核登记表》,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,制作结业证书。

五、项目总结

1.每个培训项目完成后须进行总结,请在项目结束后一周内填报《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结项登记表》并送至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。

2.做好项目的决算。

3.立项当年无法完成结项的项目,须填写《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年度未结项项目登记表》于当年1230日前送至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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